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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现行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将改征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减少税制转换给您带来的不便,国税部门将为您提供以下服务:

    一、税务机关主动办理的事项

    税务登记方面,我们将直接使用您在地税部门登记的信息,无需您重新办理。如有遗漏或错误,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更正。

    发票使用方面,我们将根据您在地税部门的发票领用情况,主动为您办理票种核定。您可以使用的票种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以及通用定额发票。

    税收优惠方面,您原来享受的营业税税收优惠基本得到延续,无需在国税机关重新办理。

    纳税服务方面,我们已为您开通网上办税功能,并在办税服务厅开设营改增绿色通道,让您轻松、便捷办税。

    纳税申报方面,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申报期,其他纳税人原则上以1个月为纳税申报期。同时,2016年6月申报期将延长至6月25日。

    二、需要纳税人配合办理的事项

    资格登记方面,若您连续12个月内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我们将尽快与您联系、确认,为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发票开具方面,如您是起征点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将需要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您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税款征收方面,若您未在国税部门办理过税银三方协议,为便于及时、便捷缴纳税款,请您配合重新签订税银三方协议。

    税收辅导方面,我们会通过培训、税务学堂、网络课堂、12366热线等多种方式向您提供政策解读和纳税辅导,使您尽快熟悉增值税相关政策。

    若您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请致电您的主管国税机关或纳税服务热线12366。

    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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