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经营户:
近期,有权威媒体曝光我市存在的一些违法现象,给当地社会和民众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维护我市食品医药市场秩序持续稳定,近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文件,决定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清理打击港货店、士多店、母婴用品店、食品商行等经营场所违法经营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行动期间,我局再次重申有关的政策法规,以儆效尤:
一、按照有关规定,作为药品管理的商品,其外包装应标示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例如国产药品常标注有“国药准字XXX”的批准文号等字样。经营药品,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属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食品药监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经营的药品,假如其外包装宣示了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却未标注有“国药准字XXX”、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号XXX”、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多属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和销售的药品,常如港产活络油、肚痛整肠丸等“港货药品”,依法按假药论处。销售此类药品将会构成犯罪,执法部门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
请有关经营户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停止违法、犯罪行为。近日,我局将开展暗访明查,严肃清理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水乡分局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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