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昨起实施,这是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一段时间后,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考察,并判断其是否继续实行或修改、废止的制度。
这一办法的出台,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且可能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那么,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哪种情形下,应当予以修改?在哪种情况下应当予以废止?
为此,本报今起推出《聚焦评估清理红头文件》系列报道,对那些“过时”、与现行规定“打架”、一些规定不明确、执行有困难等“问题文件”解剖,从而向政府部门、市民提供镜鉴。
聚焦
评估清理红头文件①
违建在东莞有历史遗留问题的面积多达上亿平方米,如何处置本身就是难题,而且还曾出现了处理该问题的两份自相矛盾的红头文件。
1998年出台的《东莞市违法建设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旧办法》)没被废止,《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在2008年就已出炉,两者在敏感的罚款额度上面相差很大,有五个百分点。
据悉,直到去年年底,“旧版”的文件才被废止。
两个文件“共治”违建
昨日,在市某官方网站上还挂着上述两份文件。对于违建处罚,竟然有两道不同的“政令”,且两者内容却大不相同。
记者发现,《旧办法》对于违法建设的最高罚款达到造价的15%。据称,一般罚款的幅度为该违法建筑土建总造价5%至15%。若因违法建设行为而造成公用设施、市政设施、绿化设施等损坏的,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恢复原状或按原价赔偿,并处以被损坏设施造价的3~5倍的罚款。
《新办法》则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的在建违法建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显而易见,新旧办法罚款额度相差了5个百分点,且《新办法》明确了罚款的依据条文以及具体出处,而《旧办法》则没有提出法律依据。
除了罚金不同外,新、旧办法在处理已建违法建筑的方式也相差迥异。记者发现,《旧办法》对已建成但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网开一面”,只责令其补办相关手续,然后缴纳一定罚款“罢了”。
《新办法》则对已建成但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只责令其补办相关手续,予以暂时保留,今后规划实施时一律无条件拆除。
目前一直在执行“新文件”
记者从市法制局了解到,去年12月,《旧办法》在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中被废止。也就是说,《新办法》与《旧办法》共存了一年零六个月。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昨日向记者表示,他们是一个新成立的部门,对《旧办法》知之甚少。“我们一直严厉执行2008年5月通过的《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
该负责人还说,《新办法》与《城乡规划法》一脉相承,并不冲突。(记者 高志全 黄婉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