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转让退个税申请人条件
2009年3月3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转让自用2年(含两年)以上、经市房管局出具登记的唯一住房证明的转让人。
去年3月3日至12月31日转让的自用两年以上二手房,原业主可凭借房管局出具“登记的唯一住房证明”等,去财政局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属地方财政部分,也即是转让过程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的40%。审核办理截止时间至今年12月31日(以市财政局收件时间为准)。这是东莞市财政局、东莞房产管理局、地方税务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转让退还个人所得税操作规程的通知》(下称《通知》)。
转让2年以上唯一自住房可申请
该政策的依据是广东省去年出台的“救市政策”相关内容。2009年3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九条表明,个人转让自用2年(含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所得,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
按照《通知》规定,符合退税的条件为:在2009年3月3日至12月31日期间个人转让的2年以上、且为唯一住房的申请人。申请人可携带相关资料,先后到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产权产籍科、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相关审核意见,最后到市财政局环节,同样也会经过税收退库的审核程序进行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交国库审核退税给申请人。可退还的是所缴交个税的地方财政部分,为总额的40%。审核办理截止时间以市财政局收件时间为准,至今年12月31日。
符合条件者寥寥
事实上,在市场上流转的二手房的买卖至少有90%以上为“实收”进行交易,买家替代卖方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因此买家认为目前的政策在交易完成后才“亡羊补牢”,退还其中的地方收入部分,这时要卖方配合不是件易事。而另一方面,业内人士认为,目前的政策条件较“苛刻”,有2年以上自用房、唯一住房等条件限制,符合条件者非常少。再者,按照目前市场的常规操作方式,实际上“个人所得税”部分所产生的金额非常少,甚至相当一部分的物业卖家所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0,所以估计甚少会前往退税。
负责开具退税证明之一的东莞房管局产权科相关人员表示,自通知发布以后,有极少数的市民前往咨询,但估计是符合条件的人少,因此至今未成功开出相关证明。
焦点问题
1 个税买方掏钱 卖家不配合便退不了税
在东莞甚至珠三角其他城市的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实际上大多数卖家明确实收房款,也就是各类交易税费直接嫁接在买家身上。
“现在在中介处挂牌、放盘的二手楼,不敢说是100%,至少有90%以上都是标榜‘实收’的。”东泰花园启富置业一位经理如是说。而此说法也得到大多数中介方的认同。“实收”即表明:卖家不承担自己应缴的税费、中介费等。因此,此时的退税需要卖家一起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协同办理才行。
在记者的采访中,大多数买家都义愤填膺,表示这是“亡羊补牢”的政策。马太太去年就在行政中心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用于自住,她代卖家缴纳了约3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她手上。“一是办理程序十分繁琐,二是估计卖家不会配合,三是“登记的唯一住房证明”开具不容易,大多卖家无法证明自己所出售的是唯一自住房。”马太太有些激动,“去年的政策,为什么不在当时缴纳的时候直接减免?”
“涉及好多部门、还有居委会,太烦了。都过去的事了,我想我不会去做这件事的。再说了,又不是我收到钱。”孙先生去年将自己在东城的一套自住用房过了户,提起退税的政策,他并不讳言。不过也有受访的卖方有“不情愿”的态度,表示“到时候再看”。
2 评估价低,个税为“0”
实际上在去年广东省公布“粤15条”政策时,“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唯一住房不负担个人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此条款并不被舆论所关注。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更多的消费者焦点落在了可以享受优惠的契税、营业税等缴纳的环节。
接受采访的中介人士也表示,实际上“个人所得税”部分所产生的金额非常少,在非正常的操作下,甚至相当一部分的物业卖家所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0。“目前二手房交的个人所得税是以评估价为基准,减去原购入价及相关成本,再乘以相应的税率。但是评估价太乱了,就算房价高涨,评估价依然可以做到无比接近原购入价,最终再减去装修费用、银行利息等,那么个税就几乎是不用交的。”一位不愿意具名的中介人士告诉记者。
资深业内人士高港地产总经理柯春洋表示,实际上政策是“中看不中用”的。他预计几乎没有人会前去退税。
(采写:记者 陈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