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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调整物业费须业主“点头”

  8月1日起,物业费的收取须有商有量,收多少,怎么收,物业管理公司都必须与业主协商而定。物业费的调整须经业主“点头”方可实行,即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均同意。这是记者从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今日C08政务公布版)中获悉的。

  《细则》对物业服务定价、公共利益归属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市民入住楼盘小区可获更多保障。《细则》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

  业主可免费办3张出入证

  《细则》指出,以后物业小区实行出入证管理的,物管应为业主免费提供每户不少于3张出入证(其中有车位的不少于1张车辆出入卡)。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等需要重新办证的,物管可按制作成本收工本费。

  与此同时,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等单位可以向业主收取有关费用。但物管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却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

  物业费须与业主共同商定

  物业费历来都是物业公司和业主争议的焦点。根据《细则》,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他非住宅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无论以上哪种价格标准,最终定价均由物管与业主协商决定”。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细则》中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费,与业主协商之后的收费标准,必须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而政府指导价会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但实行市场调价的小区,其收费标准就可完全由物管与业主双方自行确定。

  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费,如果因服务质量、成本变化、合同期限等原因需要调整或重新约定收费标准,物管必须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记名表决等形式与业主协商确定物业费标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实行。“面积和人数都得同时符合条件才可以。”该负责人说。

  公共物业收益归业主共有

  《细则》中还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这部分资金主要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也可开业主大会自行决定用处。”该负责人称。

  另外,物业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基金列支,物管不得向业主收取。此外,楼盘已出售但未交付使用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

  物业管理行业可能重新洗牌

  “《细则》的出台无疑对业主有利。它明确了很多以前政策的空白,让市场执行起来有据可依,大大地保障了业主的利益。明码标价、物业费协商以及公共收益归业主共有等规定明显地让物业管理公司透明化,可以化解很多的矛盾。”金信联行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他还分析说,目前东莞很多的物业管理公司兼顾着很多其他的功能,但有部分未能起到真正的物业管理公司的作用,《细则》将会让这些不专业的物业公司逐渐被淘汰。(记者 黄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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