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市政府研究决定,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程序从过去的串联式审批改为并联式审批。今后,我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审批实行如下程序: 一、市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一般性项目,直接报市外经贸局,该局按国家利用外资法规和外经贸政策审批,出具批文及核发批准证书,同时,向企业派发相应的办事指南。 属于我市限制发展的项目(如污染项目、易燃性化工项目、国家限制性项目等),须先到有关部门(如市发展计划局、公安消防局、环保局、新闻出版局等)办理审批手续,再向市外经贸局报批;属我市审批限额以上的项目,按省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分别报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三、市工商局凭市外经贸局出具的批文及批准证书,核发经营范围注明为筹建的营业执照。 四、企业领取经营范围注明为筹建的营业执照后,应尽快进行项目筹建。凭经营范围注明为筹建的营业执照,海关为企业办理备案手续,税务部门为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外汇管理局为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银行为企业办理开户手续。 五、企业领取经营范围注明为筹建的营业执照后,要按《东莞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办事指南》(见附件)的内容,尽快到有关部门(如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公安消防局等)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申请同时进行审批(即“并联”审批)。 六、企业在办完各项审批手续后,到市工商局换领营业执照,并凭新换领的营业执照向海关申请办理设备进口手续,向市外经贸局申请签订生产合同。 如果企业在1年内未能按办事指南的要求补齐各项审批手续,市工商局对企业的经营范围注明为筹建的营业执照将不予年审。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