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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 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211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39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望牛墩春艳蔬菜档销售的“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望牛墩春艳蔬菜档销售的“萝卜”,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1、东莞市望牛墩春艳蔬菜档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1月当事人因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拒不改正。鉴于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在得知涉案 “萝卜”抽样检验不合格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公示召回该批次 “萝卜”,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萝卜”的相关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作减轻处罚。2、东莞市望牛墩春艳蔬菜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11月当事人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鉴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上述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得知涉案 “萝卜”抽样检验不合格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公示召回该批次 “萝卜”,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萝卜”的相关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4]220822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档认为出现抽检不合格“萝卜”可能是种殖环节造成,所以噻虫嗪项目超过了检测的标准含量。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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