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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公告

马振峰:

  因你(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催告,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按照法律规定,本局现通过本公告向你(单位)送达(东市监罚催〔2023〕221208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内容如下:

  本局于2023年02月07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2202070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处以没收无照经营五金加工违法所得贰仟元(¥2000)。

  请收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或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缴清应缴罚没款,合计贰仟元(¥2000),并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其他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经办部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望牛墩分局,联系电话:0769-81313331。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东市监罚催【2023】221208001)

       2、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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