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我镇制定了《望牛墩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望牛墩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制定主要是基于深入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18〕40号)的有关精神,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推动公共利益、民生项目顺利开展,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二、政策依据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18〕40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
第二条明确: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二)明确资产权属。
第二条明确: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成员(股东)所有。
(三)明确资产运营。
第四条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市级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明确:望牛墩镇农林水务局负责指导全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的规定代表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具体指导监督本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预决算管理、收益分配统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
(四)明确关于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分别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实行委派制,出纳实行委派制或聘任制,会计与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十九条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专栏橱窗化、公布版式标准化、公布内容通俗化、公布程序规范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及时上墙公布财务资料。
(五)明确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十二条明确:经联社每年应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明确:镇农林水务局应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执行和收益分配情况的跟踪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将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报镇农林水务局,经镇农林水务局汇总后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六)明确开支审批及重大事项审查
第三十三条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原则上由理事长负责审批,在理事长未能履行审批职责期间,理事会研究指定一名理事负责审批,并确定审批人开支审批权限。在审批权限内的开支,由审批人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在理事会、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和表决签名的基础上,由审批人签字后执行。财务审批应当坚持回避原则,审批人经手的开支应选定另一名理事审批,不得自用自批。
第三十五条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须报镇农林水务局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具体包括:
1、制定和修改的章程;
2、年度预算和收益分配决算方案;
3、集体土地款的使用;
4、建设用地和10亩(不含10亩)以上或6年(不含6年)以上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出让、新增借款、担保贷款、借出款项、应收款项减免、坏账核销等,单宗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经营总收入10%(不含10%)以上的资产发包、出租或单宗资产变卖、出让收入占上年集体经营总收入10%(不含)以上的交易事项,原值在50万元(不含50万)以上资产的产权变更,原值50万元(不含50万)以上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和处置,决定出资额50万元(不含50万)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投资,购建10万元(不含10万)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审批10万元(不含10万)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资产评估相关事项、重要合同签订和变更的民主决策程序;
5、“两委”及经联社理事会成员薪酬;
6、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
7、其他要求审查的事项。
(七)明确土地款管理
第五十五条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由土地资源产生的以下收入,必须纳入土地款专户管理:
1、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所得的补偿费,但由征地方直接支付给村(居)民的补偿费除外;
2、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的收入;
3、合同约定在2年内收齐、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土地出租收入。
(八)明确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明确:镇农林水务局应每年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检查。财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执行财经法规、制度的情况,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上一次财务检查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七十六条 镇审计办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管理需要,确定审计任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以及热点问题专项审计,审查和评价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审计整改工作,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
被审计单位作为整改落实责任主体,应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按要求及时向镇审计办报告整改情况和证明材料。镇农林水务局应落实监督责任,加强对被审计单位整改事项的业务指导。镇审计办应加强督导,核实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 。
(九)明确责任追究
第七十八条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参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村 “两委”成员和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以下简称农村干部)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情况较重的通报批评、扣减薪酬,情况严重的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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