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56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望牛墩南北水果店销售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望牛墩南北水果店销售的“龙眼”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1、东莞市望牛墩南北水果店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2、东莞市望牛墩南北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在得知涉案“龙眼”抽样检验不合格后,主动公示购买了该批次“龙眼”的消费者召回该批次食品,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龙眼”的相关投诉举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221014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出现抽检不合格“龙眼”可能是种殖环节造成,所以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超过了检测的标准含量。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分别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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