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碧映:
因你(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催告,因你(单位)去向不明,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按照法律规定,本局现通过本公告向你(单位)送达(东市监罚催〔2021〕22093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内容如下:
本局于2021年03月2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2203260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21年7月13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叁拾元整(¥30)。请收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合计贰仟元整(¥2000),并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其他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经办部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望牛墩分局,联系电话:0769-81313331。
特此公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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