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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2201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公安局望牛墩分局食堂经营的“猪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公安局望牛墩分局食堂经营的“猪肉”,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公安局望牛墩分局食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送货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220924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食堂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食堂认为“猪肉”可能在养殖时施放了兽药,经过的时间不够长,所以残余的兽药量超过了检测的标准含量,不是该食堂在流通环境中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该食堂供货商进行立案查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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