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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袁碧映 无照经营处罚决定公告

  经查明,袁碧映自二○二○年七月一日开始,至二○二○年八月三日间,袁碧映在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东莞市望牛墩镇朱平沙边海北二十八巷2号设立废品回收店,从事废品回收经营的违法活动,期间经营额有2000元,未查获袁碧映违法所得,袁碧映上述违法行为于二○二○年八月三日被我局查获。

  袁碧映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根据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及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袁碧映无照经营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处罚,现予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局联系人:    梁茂芬       江炯辉   电 话:81313331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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