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9年第33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望牛墩翠芳水产品店经营的“三点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望牛墩翠芳水产品店经营的“三点蟹”,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不符合GB2762-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望牛墩翠芳水产品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抽检不合格食品,积极配合调查,并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的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减轻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220929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三点蟹”可能海水环境污染造成,不存在人为添加的行为,所以重金属超过了检测的标准造成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港(滨海湾)分局。
二、东莞市望牛墩宏鹏水产品店经营的“黄花鱼(海冰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望牛墩宏鹏水产品店经营的“黄花鱼(海冰鲜)”,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望牛墩宏鹏水产品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抽检不合格食品,积极配合调查,并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的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减轻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2209290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黄花鱼(海冰鲜)”可能饲养至销售的周期较长,饲养过程中施放了兽药,经过的时间不长,所以残留的兽药量超过了检测的标准造成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港(滨海湾)分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望牛墩分局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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