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洋(413028198001261539):
因你(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催告,因你(单位)去向不明,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按照法律规定,本局现通过本公告向你(单位)送达(东市监罚催〔2019〕2207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内容如下:
2019年1月27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东工商望处字[2018]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作出叁仟元(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没有履行前述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9 年 2 月 12 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90元。
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 指定 银行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合计陆仟元(6000元) ,并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其他义务。
对上述催告内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要求陈述、申辩,应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经办部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望牛墩分局,联系电话:0769-81313331。
特此公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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