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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告知书

尊敬的用水户:

    为进一步加大污水治理力度, 改善我市水环境, 实现可持续发展, 根据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污水处理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东发改[2019]54号)的文件精神, 我市将于2019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其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收费标准

     各分类用户污水处理费基价及基期实际征收标准

单位: 元/吨

分类

各分类基价

实际征收标准(现行收费水量处理率77.54%)

居民

1.28

0.99

非居民

1.92

1.49

特种行业

(含污染企业)

2.56

1.99

 注:1,特种行业主要包括电镀,漂染,鞣革,造纸、洗水,印花(湿式)、畜禽养殖、洗车, 洗衣、餐饮酒店、桑拿, 沐足等。2.按用水量或取水量的100%计征污水处理费。

    二、居民污水处理费实行阶梯收费制度

    参照居民自来水价格阶梯水价制度实行污水处理费阶梯收费制度。具体如下:

    (一) 各级水量基数(见下表)

各级水量基数

单位:立方米/月/户(人)

项目

第一级

水量

第二级

水量

第三级

水量

备注

以户为单位

的居民用水

户(户均4

人及以下)

22(含)以下

22-40(含)

40以上

超过4人每增加1人水量基数相应增加5立方米/月.

以人为单位

的集体用水户

5(含)以下

5-8(含)

8以上

指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 出租屋等

    (二) 各阶梯价格。第一级水量, 按实际污水处理费基本标准计收。第二级水量, 按基本标准的1.5倍计收。第三级水量,按基本标准的3倍计收。阶梯污水处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阶梯计量污水处理费=第一级污水处理费标准x第一级水量+第二级污水处理费标准x第二级水量+第三级污水处理费标准メ第三级水量

    学校, 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按用水量实施阶梯收费,污水处理费在居民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0.05元/立方米计收。

    为了保障用水户的合法权益,请您注意核对非税票据帐单,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东莞的靓丽环境有您的支持,将会更加美好!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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