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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实行差别收费

    (一)调整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并结合垃圾分类 和收运情况实行差别收费(见下表)。

    (二)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小区临街商铺、住宅混 合楼、围院式管理区域和社区(村)等用户的垃圾处理费计收办法等规定,仍按《关于改革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方式和调整 收费标准的通知》(东价〔2010〕33 号)和《关于明确生活垃 圾处理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2010〕57 号)有关规 定执行。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后,环卫部门收运商住 小区生活垃圾,不得再向商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收取3.5 元/ 桶的生活垃圾运输费用。

    (四)住宅小区垃圾分类、餐厨垃圾收运、工业企业一般工 业垃圾分类等的管理和认定,按城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差别收费标准须在相关规定出台后实施。

二、继续对低收入群体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优惠政策

    继续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优惠政策,五保户、低保对象、本市 户籍及驻莞部队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在乡孤老优抚对象,凭所在地民政部门(本市)核发的有效证件,可免交垃圾处理费。

 三、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从2019 年4 月1 日起执行。过往有关生活垃圾处 理费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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