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41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望牛墩楚味堂销售的白贝
东莞市望牛墩楚味堂销售的白贝(散装,购进时间:2018-9-18)中孔雀石绿(以孔雀石绿和隐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样品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含有国家禁用兽药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白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我局决定对该店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食药监食罚【2018】22101101号。
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在进货及在销售过程中都按照条件贮存和销售,并未向不合格批次产品内自行添加任何添加剂,添加剂项目不合格应该是供货商制造时添加。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望牛墩楚味堂销售的花甲
东莞市望牛墩楚味堂销售的花甲(散装,购进时间:2018-9-18)中孔雀石绿(以孔雀石绿和隐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样品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含有国家禁用兽药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白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我局决定对该店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食药监食罚【2018】22101101号。
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在进货及在销售过程中都按照条件贮存和销售,并未向不合格批次产品内自行添加任何添加剂,添加剂项目不合格应该是供货商制造时添加。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望牛墩镇食品药品监督站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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