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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这项条例首次明确公安机关为出租屋信息管理主责部门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填补了地方立法空白,为我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规范和指引。《条例》首次明确公安机关为出租屋信息管理主责部门,并将实现所有出租屋及其房间地址的技术识别码信息管理。

  填补了地方立法空白

  我市是一个流动人口高度集中的城市,而出租屋是流动人口的主要居住方式。我市出租屋分布范围广泛、数量巨大。据统计,全市出租屋超过45万栋,380万套间。出租屋内居住人员流动性大、身份类型相对复杂。

  同时,出租屋消防设施设备配备不健全,居住房屋和商住房屋、厂房混同,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服务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成为我市治安与消防安全的重点隐患。据统计,2012年至2016年期间,我市共发生亡人火灾事故50起,造成92人死亡。其中发生在“三小”场所以及出租屋的亡人火灾事故27起,占总亡人起数的54%;造成的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62%。

  据介绍,我市出租屋管理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深化,“二标四实”制度不断落实,人民群众对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的关注日益提高。

  因此,不管是从理顺我市出租屋管理体制的角度,还是从深化出租屋管理体制改革的角度以及填补地方立法空白,确保上位法在我市有效执行的角度,都需要通过制定《条例》,为我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规范和指引,建立出租屋规范化长效管理机制,为维护我市社会稳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确保出租屋管理不留死角

  据介绍,《条例》 将着力点放在行政服务上,突出便民措施。例如在出租屋信息报送上增加了微信报送等方便、快捷的报送方式,在治安安全责任书的签订上可通过自助申报系统签订,发放信息技术识别标识时不得收费等。

  《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将我市所有符合出租用于居住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均纳入规范范围,包括出租屋中的存量建筑,以确保出租屋管理不留死角。同时,针对我市出租屋“上住下铺”的特点,明确“出租屋中设置的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出租屋管理的关键是出租屋信息的管理。《条例》首次明确,公安机关是我市出租屋信息管理的主责部门,出租人、管理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承租人等有关出租屋信息,不需要再向新莞人服务部门等其他部门报送。

  所有出租屋及房间进行技术识别码信息管理

  据介绍,《条例》理顺了责任义务体系,明确市镇两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电力燃气等公共服务机构、村(居)委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租赁主体等的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义务,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公众积极参与”的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而结合我市智网工程、“二标四实”等工作的开展,将引入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所有出租屋及其房间地址的技术识别码信息管理。

  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创设的“不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保证书”“不按规定安装门禁视频系统或者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等针对性罚则,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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