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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发布《征求意见稿》房屋租赁不良行为将记入“机构诚信档案”

  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提供虚假材料……6月11日,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征求 《东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网签合同备案试行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指出,凡使用租赁平台网签合同备案后,符合条件者可按规定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

  另外,对出租人、承租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保证所发布租赁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其中,租赁经营主体录入虚假信息不良行为将记入该局“机构诚信档案”。

  房源信息验真后方可发布

  为了规范本市房屋租赁网签合同备案行为,加快建设规则透明、体系完善、监管到位的房屋租赁市场环境,加强房屋租赁信息采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草拟了《东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网签合同备案试行规则(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出租人、承租人、房屋租赁企业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的,应当先在租赁平台办理用户认证,取得租赁平台用户操作权限。同时,出租人、房屋租赁企业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用于出租的房屋信息如实录入租赁平台,并通过房源真实性验真后,租赁平台方可发布租赁信息。

  未通过房源真实性验真的,可向镇街(园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平台发布求租信息,也可以查询房屋租赁信息。

  租赁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租赁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用户认证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7日内,于平台办理变更认证手续。租赁经营主体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业教育培训。

  而租赁经营主体应当将符合本规则的房屋房源信息主动上传租赁平台,对于规模大、信誉好、具备信息化等条件的租赁经营主体,可向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批量上传房源信息,按照租赁平台房源信息发布规则即时对外发布,并对房源真实性负责;其他经营主体及个人须先通过房源真实性验真后,方可在租赁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

  记者获悉,租赁当事人是否通过租赁平台承租房屋进行合同签约的,办理房屋租赁网签合同备案的流程不一样。其中,通过的流程如下:租赁当事人、租赁经营主体注册账号,并通过身份实名验证;出租人或受其委托的房产经纪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租赁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包括上传房屋图片、权属证明、租金标准,填写房屋真实信息,并通过租赁平台进行房源真实性验真;承租人登陆租赁平台,进行线上房源选择。确定房源后,可以预约出租人或受其委托的房产经纪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线下实地看房,达成一致后,在租赁平台上进行合同网签,租赁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

  最后,租赁当事人完成合同网签后,平台系统自动将租赁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房源信息和合同信息进行整合,形成电子档案,并生成电子版《东莞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东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即视为完成备案。

  不良行为将记入诚信档案

  凡使用租赁平台网签合同备案后,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包括其他居住使用人)承租居住房屋的,持租赁平台备案的《合同》或《证明》、身份证明,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申请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可按规定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另外,各出租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租赁期限内如发生租赁合同转让、解除或终止的,应当自变更租赁合同起30日内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

  《征求意见稿》对出租人、承租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发布租赁房源信息也提出了要求,保证其真实性、合规性、时效性,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如提交虚假信息或资料,应当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租赁当事人,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网签功能。

  租赁经营主体录入虚假信息不良行为将记入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机构诚信档案”,并可将其失信信息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温馨提示

  《东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网签合同备案试行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建议和意见于6月25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通信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市房管局六楼出租屋管理科

  邮编:523079

  电子邮箱:

  lorry1988@yeah.net

  咨询电话:

  0769-26987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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