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东莞阳光网
 
 
网站首页
新闻视点
生态水乡
投资热土
乞巧之乡
教育强镇
平安望牛墩
生活资讯
数字电视
政务公开
镇长信箱
你现在的位置:
首页>> 首页>> 首页头条>> 莞邑时政>> 正文
站内搜索:
业主委员会没办公室的尴尬局面或将成为“过去式”!小区物业服务用房不少于50平方米

  业主委员会没办公室的尴尬局面,或将成为“过去式”。昨日,市城乡规划局发布《关于修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配建要求的通知》,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要求作出修改,所有新申请规划条件的住宅建设项目物业服务用房面积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业委会办公用房不少于10平方米。

  此举主要为了落实《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要求。原要求住宅小区设置的“物业管理用房”改为设置“物业服务用房”,其配建标准为: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不应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1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此外,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网友评论 共 0 条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