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东莞阳光网
 
 
网站首页
新闻视点
生态水乡
投资热土
乞巧之乡
教育强镇
平安望牛墩
生活资讯
数字电视
政务公开
镇长信箱
你现在的位置:
首页>> 首页>> 首页头条>> 莞邑时政>> 正文
站内搜索:
《东莞市民政局关于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的办法(试行)》通过审核 明年起实施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民政局获悉,《东莞市民政局关于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已通过市法制局审核。   

   根据试行办法,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年龄界限为70周岁,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据了解,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而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需要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此外,试行办法要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满足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的条件。  

  同时,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试行办法还提出,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此外,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不得超过2个,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备案,兼职不得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试行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网友评论 共 0 条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