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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牛墩镇部分投资政策摘要

    1.新引进优质外资项目奖励规定。对新引进首期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允许类或鼓励类的项目,按项目到位注册资本每100万美元支持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项目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500万元。【详见《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东府办〔2016〕63号)】

    2.优质外资项目增资扩产奖励规定。对注册资本增资不低于1000万美元、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允许类或鼓励类的项目,按项目增资到位注册资本每100万美元支持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详见《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东府办〔2016〕63号)】

    3.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奖励规定。科技企业于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由市财政给予企业所在科技创业服务载体的经营管理机构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详见《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东府〔2014〕116号)】

    4.增强加工贸易企业发展人才支撑。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加工贸易企业与国内外职业学校、高等学院、培训机构合作机制。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以及各类专业技术等高等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支持开展海外技术合作,支持引进国外技术团队、设计师,实现研发设计国际化、市场营销国际化。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引进海外专家,对引进海外专家的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予每人3万元引才补贴,对引进的海外专家每人可享受一次性2万元生活津贴。【《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东府办〔2016〕63号)】

    5.金融机构内部人才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按年薪制兑现的一次性工薪所得,按照12个月分解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连续聘用3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返还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返还期三年。【详见《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东莞市金融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东府办〔2012〕101号)】                 

    6.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人才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对经市商务局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任职满一年以上,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个财政年度的高级人才,按年度营业总额每1亿元1个名额的比例,对其上年度实缴个人所得税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详见《东莞市建设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四大体系”实施办法》(东府〔2014〕66号)】

    7.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的企业,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的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按当年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的企业,达到相关条件可重复申请。

    8.鼓励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发展。对已申报年纳税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的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9.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对已申报年纳税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要求本次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15%。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10.鼓励电商平台发展。对运营时间达两年以上,且连续两年年度纳税营业额达到1亿元的电子商务平台,按其实际投资(基建及土地款除外)的10%予以一次性的支持,每个电子商务平台最高支持100万元。

    11.支持创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详见《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东府办〔2016〕63号)】

    12.服务外包企业发展扶持资助规定。建设好全省服务外包试点城市,用好广东省服务外包试点城市扶持资金,出台东莞市服务外包企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打造服务外包集聚区。【详见《东莞市建设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四大体系”实施办法》(东府〔2014〕66号)】

    13.电子商务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规定。各部门要积极帮助电子商务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对符合享受有关增值税转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技术转让所得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税务部门要积极做好跟踪辅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各类政策资源。【详见《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13〕121号)】

    14.技术成果孵化项目资助规定。在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专项资金中设立“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对新型研发机构以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吸引社会资本在我市投入组建的孵化项目公司,按照技术成果入股作价的10%,给予每家项目公司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新型研发机构的技术成果,按照技术成果交易金额的10%,给予购买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详见《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东府〔2014〕116号】

    15.金融招商奖励规定。新设立或迁入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的,按照其注册资本给予2%但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在东莞首次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级分行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在东莞首次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东莞首次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升格为二级分行及二级分行升格为一级分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东莞首次新设立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外设立分行的,奖励200万元;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市外设立支行的,奖励100万元;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到市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奖励50万元。【详见《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东莞市金融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东府办〔2012〕101号)】

    16.推动发展电子商务项目的资助政策。(1)实施重大电子商务项目招引工程。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以“一事一议”方式,研究支持引进若干个电子商务产业链关键性缺失项目、行业龙头项目和战略性新业态项目,鼓励国内外知名的综合型或垂直型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结算中心。(2)支持电子商务重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以“一事一议”方式,支持电子商务重大公共服务平台落户和建设(包括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3)支持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以“一事一议”方式,支持镇街、园区内产业特色鲜明、辐射引领突出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详见《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4〕73号)】

    17.培育引进结算型电子商务企业奖励政策。对注册地和结算地在我市,或将注册地和结算地从其他市迁入我市,且已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的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奖励的企业从获得奖励金的次年起3年内不得搬离东莞,否则收回奖励资金。【详见《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4〕73号)】

    18.支持物流设施提供商引进在莞结算电子商务企业奖励政策。对大型物流设施提供商引进在莞结算电子商务企业的,按其引进的在莞结算的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在莞投产之次年度,在我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20%标准给予奖励,每年最多不超过200万元。上述奖励将根据每年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按比例调整核定最终奖励额。【详见《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4〕73号)】

    19.鼓励跨境电商发展。对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监管场所经营企业,年进口值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每年新增纳入海关进口统计金额的0.1%予以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我市企业自建“海外仓”、境外体验店、O2O境外展示厅和境外配送网店且运营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按其实际投入建设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100万元。【《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东府办〔2016〕63号)】

    20.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总部落户东莞资助政策。对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电子商务企业在莞设立企业总部,或将企业总部迁移至莞,并经市政府认定为企业总部的,每年按其实际租用办公场所面积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连续补助三年,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详见《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4〕73号)】

    21.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取得质量认证。对经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备案,企业新取得ISO9000系列、IS0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等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产品新取得欧盟CE等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每项支持2000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3万元。【《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东府办〔2016〕63号)】

    22.企业参加境内外贸易展览会支持。企业参加《东莞市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指定的境内外贸易型展会,展位费、特装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同一展会每家企业最高10万元。【《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东府办〔201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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