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拟建立应急服务企业预选库 避免小区出现物业管理真空
备受关注的物业管理办法,有了新进展。8月9日记者从东莞政府官网获悉,市法制局公布《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建议和意见。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3项目纳入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据悉,这是东莞首次对物业管理行业领域进行规章立法,有望填补我市物业管理领域的立法空白。
居(村)民委员会要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办法》共7章66条,主要包括总则,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附则等。
记者了解到,《办法》对公安、城乡规划、发改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并提出各镇街(园区)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办法》明确,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其中,社区(村)党工委应当确定一名社区(村)党工委委员任辖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联络员,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牵头建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
另外,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方面,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此外,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建立应急服务企业预选库 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办法》还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区域、应急服务企业预选库进行了明确。
其中,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退出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3个月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协商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事宜,并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约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合同依法、依约解除,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属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此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公开、自愿、择优的原则,选取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应急服务企业预选库。《办法》明确,凡是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后,因业主参与度不高等原因,未能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后,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时,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后,出现小区管理失控、局面混乱及业主频繁投诉的,镇街(园区)可以在应急服务企业预选库中以抽签形式,选取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可用于六项事项
《办法》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
《办法》还规定,经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按照管理规约相关规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可以用于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公益活动的开展,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和补贴,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邀请第三方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经营性收益进行审核所需费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物业管理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情况等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温馨提醒: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7年9月10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法规科(邮政编码:523888);
2.传真:(0769)22831357;
3.电子邮箱:sfzjfg@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