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及《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13】103号)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论职工是否属本市户籍,职工和单位均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经我办与东莞市百利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电器)沟通了解,百利电器表示,该司已组织员工举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会议》,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投诉人可联系该公司人事部,就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进行咨询,如百利电器拒绝为投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可致电我办或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
此复
望牛墩镇规划建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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