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及《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13〕103号)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论职工是否属本市户籍,职工和单位均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经我办与东莞顺裕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裕公司)沟通了解,顺裕公司表示,该司已开通住房公积金账户,且也为公司员工缴存公积金,请您联系该公司财务部,就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进行咨询,如顺裕公司拒绝为您缴存住房公积金,可致电我办或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有疑问可以直接到我办办公室咨询,或致电88852628进行咨询。谢谢!
望牛墩镇规划建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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