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获悉,从2016月1月1日起,个人随处倾倒、焚烧垃圾将面临罚款,最高可罚200元。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是一部具有广东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对于规范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提高社会的文明意识、改善群众的生活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例》对城乡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以及处理费用、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记者梁婷婷:根据《条例》,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

    《条例》明确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进行处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否则处200元以下罚款。(记者:廖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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