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0日,望牛墩生态环境分局接到镇市场监管分局线索,反映某木业加工企业违法使用已注销的燃生物质锅炉,执法人员迅速行动,并依法查处该企业“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该企业已办理营业执照、环保审批、排污许可及验收等相关手续,主要从事木制板材的生产加工。现场设有4t/h燃生物质锅炉1台、8t/h天然气锅炉1台等生产设备。2019年1月3日该企业通过环保审批同意取消4t/h燃生物质锅炉,增添8t/h天然气锅炉。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8t/h天然气锅炉没有使用,4t/h燃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以木柴为燃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双笔录,责令其立刻停用已注销的燃生物质锅炉,并依程序跟进处理。同时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环境普法宣传教育,要求企业树立环保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望牛墩生态环境分局表示,将持续保持对涉气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强化辖区内涉气企业的日常巡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倒逼企业守法经营,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环境普法宣传和指导帮扶力度,提升企业环保管理水平,全力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法律法规链接:

  1、该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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