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东莞市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标准的调整正式生效,从本月起,东莞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结算标准提高至1200元。

    新标准规定,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结算标准从1050元调整至1200元,进一步提高了回社保局办理产前检查报销结算标准的上限,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报销的门槛。但社保局工作人员也提醒,已办理就医确认的参保人,其在定点医院产检现场结算且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仍可享受100%报销。

    除此之外,东莞市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标准的调整也正式生效,其中包含了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调整。其中,参保人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东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按规定核付生育津贴。

    不仅如此,新的调整还规定,医疗机构未明确具体产假天数意见或产假天数意见低于15天的,按15天核付生育津贴;产假天数意见大于30天的,按30天核付生育津贴。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记者:廖洪标 梁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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