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起,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又多了一层保障。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办法》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同时,也明确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内容。
根据《办法》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要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另外,此次《办法》中还明确商品完好的标准,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市民如果想投诉或举报,现在可以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直接维权,里面还可以了解到一些维权法规及维权知识。(记者:胡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