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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投资东莞)

5.1 投资奖励

    优质大项目支持政策

    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营销、物流及支持服务等总部要素,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质新签大项目,经认定后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优质大项目条件:1、新设立外商投资大企业投资总额不低于8000万美元。属同一投资方投资的企业可合并计算投资总额。2、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且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属同一投资方投资的企业可合并计算投资总额。3、各镇街(园区)迫切需要引进并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关键项目。上述条件中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酒店业等行业的企业除外。具体奖励政策如下:

    新设立外商投资大企业,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对企业给予项目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新设立外商投资大企业建成投产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投产之年起五年内,按前两年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奖励给企业作为研发费用,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对成功引荐大项目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3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引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4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府〔2011〕23号)

 

    重大及关键项目支持政策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及关键外资项目落户我市后,项目及其引荐人均可申请东莞市政府给予的财政奖励。重大及关键项目条件:1.新引进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允许类生产性项目,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首期投资不少于1500万美元。2.新引进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类生产性项目,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首期投资不少于500万美元。3.新引进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4.新引进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产业支援性服务业。包括: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投资性公司(含地区总部),服务外包企业。具体奖励政策如下:

    投资项目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及关键项目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对企业给予项目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项目引荐人奖励

    对引荐符合条件1的项目的,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引荐符合条件2的项目的,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3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引荐符合条件3或4的项目(不设最低注册资本作为奖励的条件)的,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4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以上每个引荐项目的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东莞市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办法》(东府〔2009〔53号〕

 

    一般项目支持政策

    对东莞市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莞新设项目,认缴注册资本额达500万美元以上,按投资5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次最高奖励100万元。

——《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26号)

 

    备注:如新设立的企业或项目同时符合《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及《东莞市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办法》中相关奖励标准的,由企业自行选择申请其中一项,不重复奖励。

 

    5.2 增资奖励

    外资大企业增资奖励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守法经营,具备总部要素,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增加投资可获得政府奖励。具体条件:1、现有外商投资大企业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年主营业务收入超30亿元人民币。2、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且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5亿元人民币。3、在我市年度缴纳税收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4、各镇街(园区)迫切需要纳入培育范围并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的企业。上述条件中属同一投资方投资的企业可合并计算投资总额、主营业务收入或纳税额,且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酒店业等行业的企业除外。

●外商投资大企业增加投资,认缴注册资本额达500万美元以上,按每投资5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次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增加1000万美元以上、或成立省级以上地区总部,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认定之年起五年内,按前两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100%、后三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的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奖励给企业作为研发费用,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府〔2011〕23号)

 

    一般企业增资奖励

    东莞市鼓励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莞增加投资,如认缴注册资本额达500万美元以上,按投资5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次最高奖励100万元。

——《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26号)

 

5.3 税费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如满足规定的6项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研发费税前抵扣

    对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助

    外商在我市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或在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增设研发机构,对企业办理新设审批、变更登记过程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以及验资等方面的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26号)

 

5.4 设立总部资助

    2009年5月1日后新设立或迁入经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达到相关指标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综合型总部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职能型总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获得连续5年的税收增量奖励,奖励数额参照企业上年度税收地方分成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

    经市政府认定为总部企业后,新设立或迁入的总部企业购置、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其房屋租赁合同价格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原有企业因扩大规模或迁入我市规划的总部基地需要新增自用办公用房的,也可享受该项补助政策。

    总部企业及其在东莞的附属企业,在申请企业研发投入资助、企业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改技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支持时,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

——《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东府(2009)68号)

 

5.5 研发支持

    资助企业设立研发中心

    研发机构经认定为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或省、市级企业工程中心的,东莞市政府将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

——《东莞市企业工程研究开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科〔2009〕25号)

    鼓励增加研发投入

    如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的,东莞市政府根据企业规模从小到大分别按研发投入的50%、40%、30%、20%的比例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额最高为600万元。

——《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科〔2009〕25号)

    鼓励技术交易

    对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5.5 人才政策

    创新人才住房补贴

    东莞市政府定期对在我市技术、研发、金融、文化、管理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给予奖励。按每1000万美元投资总额分配2个名额的比例,对在外商投资大企业(具体标准)任职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每年按其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核定发放住房补贴。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府〔2011〕23号)

    高层人才安家补贴

    对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安家补贴,其中:1、两院院士:补贴100万元;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补贴20万元;3、教授(正高级)、博士后:补贴10万元;4、博士研究生:补贴6万元。——《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府〔200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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