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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率优惠的区域和产业
    (一)减按15%税率征税的区域和产业
  1、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为限。
   4、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国家对开办初期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定期减免税基本适用于生产性企业,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均给予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一些特定行业、项目,还可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减免期最长是“五免五减半”,最短是“一免二减半”。
  (一)两免三减半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涉外企业申请“两免三减半”的具体程序及附报资料
    根据省国税局粤国税发[2003]36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预计当年为获利年度时,应在获利季度后30日内或在年终决算确定获利年度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企业于当年7月1日以前开业并实现当年度获利的,应将当年作为第一个获利年度;企业于当年7月1日以后(包括7月1日)开业并实现当年度获利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计算减免税期限,当年利润应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
  3、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
  7、企业当年度查账报告、财务会计报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五免五减半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层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一免两减半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延长减征期
  1、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他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分期投资经营分别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资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是分别设立帐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经企业申请,层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分别计算并享受“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
  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批准的初始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项目,在分别计算享受“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后,如该企业仍被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分别继续享受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追加投资单独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三、 再投资退税
  再投资退税是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给予退税,属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一项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 地方所得税优惠
    根据税法规定,外商在我市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根据省局《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粤税发〔1992〕153号),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减免地方所得税:
 (一)外商在我市投资举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外商在我市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相应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外商在我市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相应免征地方所得税。
 
    五、其他方面优惠
  (一)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或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
  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除外。
  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三)减免预提所得税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5、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税收抵免
  1、境外所得税抵免。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境外所得税补扣。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和分国不分项的抵扣方法计算出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当年不得抵扣。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五)税收饶让
  1、境外减免税抵免。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照所在国税法及政府的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的所得税准予抵扣。
  2、境外减免税抵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得该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的所得税准予抵扣。
  (六)以前年度亏损的税前弥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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