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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科技创新开展节能降耗减排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鼓励企业实施科技创新与技术改造,再创投资环境、产业环境新优势,实现我镇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章 鼓励工业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增强企业自主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推动装备制造业的发展;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实施上市战略和名牌战略,促进我镇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增强我镇经济发展的综合实力。
    第二条 镇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划拨专项资金,作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节能降耗、发展装备制造业、发展总部经济、实施上市和名牌战略的奖励。
    第三条 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一)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1亿元人民币(下文无特别注明均以人民币为单位)以上并且实际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并且实际入库税金5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上述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奖励1万元:
    1、上年度每万元税收综合能耗低于全镇水平,当年度每万元税收综合能耗比上年度下降5%以上的;
    2、上年度每万元税收综合能耗略高于(不超过20%)全镇水平,当年度每万元税收综合能耗比上年度下降20%以上的。
    (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以及使用清洁能源,对获得省级清洁生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鼓励工业设计在我镇的推广和应用,提升企业设计研发能力,根据不同情况可获一项奖励:
    (一)企业内部成立工业设计研发中心,配备5名以上设计专业人员,当年投入工业设计研发中心的经费不少于年销售额的1%,经费列入企业年度预算,并设立专门的财会账目的,奖励2万元。
    (二)我镇企业委托专业的工业设计机构进行产品开发设计的,按实际履行合同金额的3%对企业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不高于3万元。
    (三)对冠名举办省级以上工业区设计大赛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大赛的作品,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
    第五条 鼓励行业资源整合。经报请镇政府同意,企业在行业内或上下游企业间进行兼并重组,整合资源,整合后年销售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3万元。
    第六条 推进产业集约经营,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一)凡我镇企业对其镇外关联企业进行重组或整合,在我镇设立公司总部、控股(集团)公司或营销中心的,按年度因整合新增入库税收的1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3年,累计最高奖励不高于20万元。
    (二)镇外生产型企业在我镇设立公司总部、控股(集团)公司或营销中心的,自成立之日起,按其年度实际入库税收的3%给予奖励,连续奖励3年,累计最高奖励不高于2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抢占行业制高点,参与标准制定,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
    (一)对主导制定(不含修订,下同)国际标准的企业,奖励5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2万元。
    (二)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含农业)的企业,奖励3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万元。
    (三)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在申报中国名牌、国家免检和广东省名牌产品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第八条 鼓励企业上市。对被纳入东莞市政府上市规划并成功在国内上市的企业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推动科技进步,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该奖励办法按《望牛墩镇关于推动科技进步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奖励办法》(东望委〔2008〕20号)执行。
    (一)年度企业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弛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东莞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同时获得上述奖项两个或以上的,只奖励最高的奖项。
    (二)年度企业通过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省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市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同时获得上述奖项两个或以上的,只奖励最高的奖项。
    (三)年度企业获得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得省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市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同时获得上述奖项两个或以上的,只奖励最高的奖项。
    第十条 鼓励企业依法纳税,吸引税收型企业落户进驻。该奖励办法按《关于对全镇纳税大户进行奖励的通知》(东望委〔2008〕22号)执行。
    (一)年度纳税总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年度纳税总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
    (三)年度纳税总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生产型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积极配合企业申请东莞市关于鼓励生产型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的补助和和优惠政策。
    (一)为开拓国内市场参加政府认可的国内展览会,按展位费、布展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
    (二)制作产品宣传材料(光盘)派发给国内采购商,按实际费用的50%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0万元。
    (三)利用传播媒介(含电子商务)发布企业产品广告宣传,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0万元。
    (四)在国内注册产品商标,按实际支付的注册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五)在国内销售其产品,按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税务部门新增缴纳的销售环节增值税收(新增额不低于100万元)给予3%的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新设企业从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第2年起算。)
    第十二条 扶持现有企业扎根发展。
    (一)为现有重点加工贸易企业向中国银行申请开立加工贸易限制类保证金台帐保付保函提供反担保。
    (二)现有企业在我镇新投资项目或增资达500万美元以上,按认缴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二章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大力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推进产学研结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获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10万元;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5万元。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立项,按最高奖励金额奖励。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奖励(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的,奖金按比例折算)。
    (一)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20万元;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项目奖励10万元,二等奖项目奖励8万元。
    (二)获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获东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励3万元;获东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非产学研合作项目),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6万元。
    (三)项目通过市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奖励1万元。
    第十六条 产学研合作奖励。
    (一)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点),奖励8万元。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镇企业联合设立研究开发中心或博士、硕士研究生实验基地、创新工程中心、工学结合实训基地等机构,奖励2万元;合作项目取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的,奖励5万元。
    (三)企业被确认为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研发基地或产业化基地),奖励5万元。
    第十七条 推动科技型企业的发展。除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被认定为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省级“两个密集型”(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企业、省级软件企业的,各奖励2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每个奖励1万元。属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属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的项目,每项奖励2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
    (一)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获得美国、日本、欧盟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
    (二)获广东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广东省、东莞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三)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省级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被列为省级专利技术实施计划的项目,奖励3万元。
    (四)企业或行业协会建立本企业或本行业的专题专利数据库和专利分析系统的,资助2万元。
    第二十条 上述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中企业申报的科技成果、发明创造、知识产权须在本镇企业转化生产。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每年12月31日前向望牛墩镇对外经济办、经贸办申请,申请材料经镇政府审核后,由镇政府统一安排相关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望牛墩镇人民政府,由镇对外经济办、经贸办负责解释。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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