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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王锦江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东莞市望牛墩镇河东路88号的房屋,从事汽油经营的违法活动,自二○二○年八月七日开始经营,共进货303.5升,进货价是2.6元/升,销售价是6.6元/升,自用了6升,销售了37.5升,剩余260L被我局查获扣押,货值为1716元,总货值2003.1元,共获利150元,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于二○二○年八月十三日被我局查获。

  当事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根据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及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无照经营汽油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150元);二、对当事人无照经营汽油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现予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局联系人:    梁茂芬       江炯辉   电 话:81313331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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