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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32号),涉及我市4家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望牛墩建国蔬菜档(经营者:谭建国)销售的农产品 “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望牛墩建国蔬菜档(经营者:谭建国)销售的农产品 “韭菜”, 多菌灵检验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望牛墩建国蔬菜档(经营者:谭建国)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公示向购买了该批次“韭菜”的消费者召回该批次农产品,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韭菜”的相关投诉举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档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220713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档在收到不合格农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档认为“韭菜”可能刚施放了农药,经过的时间不够长,所以残余的农药量超过了检测的标准含量,不是该档在流通环境中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望牛墩黄胜蔬菜档(经营者:黄胜)销售的农产品 “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望牛墩黄胜蔬菜档(经营者:黄胜)销售的农产品 “豇豆”, 灭蝇胺检验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1、东莞市望牛墩黄胜蔬菜档(经营者:黄胜)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2、东莞市望牛墩黄胜蔬菜档(经营者:黄胜)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公示向购买了该批次“豇豆”的消费者召回该批次农产品,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豇豆”的相关投诉举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档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220701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档在收到不合格农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档认为“豇豆”可能刚施放了农药,经过的时间不够长,所以残余的农药量超过了检测的标准含量,不是该档在流通环境中造成。

  三、东莞市望牛墩陈育蔬菜店(经营者:陈育)销售的农产品 “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望牛墩陈育蔬菜店(经营者:陈育)销售的农产品 “豇豆”, 灭蝇胺检验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1、东莞市望牛墩陈育蔬菜店(经营者:陈育)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2、东莞市望牛墩陈育蔬菜店(经营者:陈育)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公示向购买了该批次“豇豆”的消费者召回该批次农产品,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豇豆”的相关投诉举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220706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农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豇豆”可能刚施放了农药,经过的时间不够长,所以残余的农药量超过了检测的标准含量,不是该店在流通环境中造成。

  四、东莞市望牛墩浩其蔬菜店(经营者:陈浩其)销售的农产品 “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望牛墩浩其蔬菜店(经营者:陈浩其)销售的农产品 “豇豆”, 灭蝇胺检验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望牛墩浩其蔬菜店(经营者:陈浩其)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公示向购买了该批次“豇豆”的消费者召回该批次农产品,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豇豆”的相关投诉举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220625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农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豇豆”可能刚施放了农药,经过的时间不够长,所以残余的农药量超过了检测的标准含量,不是该店在流通环境中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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