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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28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望牛墩翠芳水产品店经营的“带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望牛墩翠芳水产品店经营的“带子”水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望牛墩翠芳水产品店经营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抽检不合格食品,积极配合调查,并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的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减轻行政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0〕220812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带子”可能是海水环境污染造成,不存在人为添加的行为,检出镉重金属超标不是该店在流通环境中造成。同时主动向社会召回该批次不合格“带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港(滨海湾)分局。

  二、东莞市望牛墩涛记水产品档经营的“花甲”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望牛墩涛记水产品档经营的“花甲”水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T20366-200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及“花甲暂养水”, 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T20366-2006《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一串联质谱法》要求,检测结果超出检出限”。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望牛墩涛记水产品档经营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抽检不合格食品,积极配合调查,并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的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减轻行政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0〕220813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花甲”进货回来,只添加过自来水,没有添加任何物质,可能是饲养至销售的周期较长,饲养过程中施放了兽药,经过的时间不长,所以残留的兽药量超过了检测的标准造成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港(滨海湾)分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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