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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场主体申请登记 实行住所信息申报制

  10月11日,东莞市委副书记、市长肖亚非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今后,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注册、许可审批及备案时,实行住所信息申报制。申请人向登记机关、许可审批及备案部门申报住所信息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住所使用证明材料无需提交

  《管理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上述主体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市场主体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是指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管理办法》有关住所的规定适用于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集群注册托管企业及集群企业的住所登记,按照本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注册、许可审批及备案时,实行住所信息申报制。申请人向登记机关、许可审批及备案部门申报住所信息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申报的住所信息应包括5个方面:市场主体联络人及联系方式;市场主体住所地址及邮政编码;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取得方式;住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承诺与声明;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管理办法》支持商务楼宇经济,对此也进行了相关规定。市场主体将面积较大的房间分隔为多个独立房间,应到当地门楼牌管理部门给每个房间申请标准地址,使用标准地址申请登记。将办公场所分隔为卡座、座席等非独立空间的,应当按本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登记。

  同一地址登记的多个市场主体之间有投资关系;同一地址登记的原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两种情况之一的同一地址可以申请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住所。

  《管理办法》也规定了不适用住所申报的情形。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适用住所申报。

  多个公司可“共用”一个经营场所

  《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所称的集群注册,是指多个有限责任公司以一家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各自的住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为多个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办法所称集群企业,是指由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东莞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联合培优示范基地等孵化载体建设运营企业,可以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

  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经营场所)须有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地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场地为租赁的,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年;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近3年在工商、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无违法(犯罪)记录及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等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曾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该企业近3年未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没有税务不良信用记录。

  申办集群企业登记注册应当委托托管企业办理,以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集群企业住所地址由“托管企业地址+集群注册”方式组成。

  集群企业办理其他许可审批及登记备案时,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或场地证明的,使用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许可的企业经营场所需满足特定面积或布局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记者/郭文君 通讯员/邓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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